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內政部移民署得以禁止外國人進入臺灣的情形?
(A)攜帶違禁物
(B)曾在臺非法工作
(C)曾有國際運動賽事暴動紀錄
(D)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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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224), D(8), E(0) #2989022
統計: A(10), B(5), C(224), D(8), E(0) #2989022
詳解 (共 2 筆)
#5909957
第18 條 (外國人禁止入國之情形)
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十六、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
II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III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IV 第一項第十六款禁止入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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