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監督:
(A)僅得為適法性監督
(B)僅得為適當性監督
(C)兼得為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D)為保障地方自治,不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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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5), B(73), C(166), D(4), E(0) #524526

詳解 (共 3 筆)

#2931010

釋字第498號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所以 偶個人以為 如果(A)為正確  那麼(B)也理應正確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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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246
看了原文,我認為樓上你是對的,不過AB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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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146
大法官釋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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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04019
未解鎖
香牛牛大大說很對,這樣看大法官解釋原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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