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醫院應保持一定距離之限制,合憲
(B)限制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違憲
(C)限制中醫師不得以西藥製劑、成藥為人治病之規定,合憲
(D)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職業駕駛之規定,違憲
統計: A(648), B(471), C(406), D(3747), E(0) #1807802
詳解 (共 8 筆)
看釋字第 749 號文
D的選項不是3F解釋
他應該是問合不合憲
所以看釋字
如果這題是錯誤的話那反推過來
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職業駕駛之規定是合憲的
其中
釋字裡面唯一講到犯罪和計程車關連得就這句
系爭規定一對計程車駕駛人曾犯一定之罪,並受一定刑之宣告者,限制其執業之資格,固有助於達成前揭目的,然其資格限制應以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者為限,其手段始得謂與前揭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所以如果你可以證明出犯過哪些罪,對乘客安全是有安全實質風險的話,就可以限制特定犯罪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
(A)釋字第 738 號
地方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B)釋字第 711 號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C)釋字第 404 號
若中醫師以「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或西藥成藥處方,為人治病,顯非以中國傳統醫術為醫療方法,有違醫師專業分類之原則及病人對中醫師之信賴。故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核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D)釋字第 749 號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
<補充說明>
由於樓上有太多複製貼上的解答
這裡補充說一下
(D)選項與釋字749無關,這個選項考的是釋字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