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於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 定,並未牴觸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應斟酌事物本質的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以實現憲法價值
(B)法律得基於原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與其他臺灣人民可能不同,限制其 任公職之權利
(C)此類爭議涉及兩岸政治事務,故對於代表民意且充分掌握資訊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完 全尊重其決定
(D)設籍 10 年始得任公職的限制,仍在必要及合理的範圍
統計: A(17), B(53), C(342), D(13), E(0) #3462387
詳解 (共 2 筆)
釋字第618號的核心內容
1. 規定背景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即使已經合法設籍,但若未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2. 理由
• 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具有忠誠義務與維護憲政秩序的責任。
• 兩岸體制差異很大(政治、經濟、社會),且處於分治對立狀態。
• 為確保 國家安全、民眾福祉與民主憲政秩序,因此設有「特別限制」。
3. 合憲性判斷
• 雖然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未滿 10 年者形成差別待遇,但此區別目的合理,與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 及增修條文第11條 兩岸人民關係特別規範 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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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的判斷
• 選項內容:
「此類爭議涉及兩岸政治事務,故對於代表民意且充分掌握資訊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完全尊重其決定。」
• 對照釋字618號:
• 大法官確實認為這項限制與「兩岸對立、國家安全」有關。
• 但大法官並 不是單純尊重立法機關,而是進行了「合憲性審查」後,認為此規定目的正當、手段合理,沒有違憲。
• 換句話說,大法官沒有放棄審查權限,只是審查結果認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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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結論是:
• (C) 說「完全尊重立法機關,不加審查」並不正確。
• 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大法官審查後認定該規定合憲,而不是單純 defer 給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