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個案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如何處置?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仍須適用該有違憲疑義之法律
(B)法官可宣告該法律違憲,直接拒絕適用該法律
(C)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最高行政法院解釋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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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7), C(176), D(5168), E(0) #163451
統計: A(32), B(37), C(176), D(5168), E(0) #163451
詳解 (共 1 筆)
#3552821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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