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因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之收入,應供一定用途之用,請問 下列何者為非?
(A)供育幼、養老等公共福利事業
(B)興建國民住宅
(C)推展國民教育
(D)貸款於人民,以輔住其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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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 C(43), D(319), E(0) #915506

詳解 (共 3 筆)

#1197221
 
第 51 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
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
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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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27

平均地權條例

第51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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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153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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