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調查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
(B)監察院有調查權
(C)立法院經院長同意,即可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員陳述意見
(D)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統計: A(359), B(898), C(6454), D(597), E(0) #1832709
詳解 (共 4 筆)
(C)應改為=>立法院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員陳述意見。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A)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
釋字第 325 號(節錄):「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B)監察院有調查權。
憲法第 95 條(調查權之行使):「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他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D)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 585 號(節錄):「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釋字729號】
爭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析:
(一)對於偵查中之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
(二)調閱卷證是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調閱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起訴之他結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並經院會決議依法為之;如涉另案偵查,得延至該另案偵結後再行提供。
(三)影本所表彰之內容與原本相同,調閱影本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四)立法院及其委員因調閱卷證所悉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及善盡守密義務,亦不得為與職權無關之評論與決議。
(五)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查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理由書)「…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六)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機關發生爭議時,機關間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
(七)最高檢察署另指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中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之內容違憲,因該運作要點為委員會內規,屬其內部議事運作事項,大法官認為尚不生法令牴觸憲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