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政黨的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擬聲請解散之,應由何機關 提出?何機關審理?
(A)內政部提出、行政院審理
(B)內政部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C)行政院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D)行政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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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59), C(45), D(249), E(0) #3461772

詳解 (共 3 筆)

#6627697
憲法法庭網站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聲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0條

註:依憲法訴訟法第80條第1項與114年1月23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條文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不得低於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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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959
答案是D才對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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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450

憲法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負責審查政黨行為是否違憲,並有權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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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1525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 第77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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