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縣及其組織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為憲法本文所規定之最基礎的地方自治團體
(B)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C)鄉以內之編組為里
(D)人口聚居達 10 萬人以上未滿 50 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 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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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1), C(937), D(75), E(0) #2770948
統計: A(101), B(61), C(937), D(75), E(0) #2770948
詳解 (共 6 筆)
#5073507
地方制度法第三條
(C)鄉以內之編組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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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172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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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805
(C)地制法第3條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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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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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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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劃分為縣、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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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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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以內之編組為村 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 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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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584
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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