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得暫予收容之要件,下列何者為錯誤?
(A)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B)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C)受我國政府通緝
(D)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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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83), C(1564), D(25), E(0) #233910
統計: A(139), B(183), C(1564), D(25), E(0) #233910
詳解 (共 2 筆)
#1058878
最新修法又有變動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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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80
依據修訂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第38條:
外國人有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 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外國人有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 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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