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外國人如擬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至遲幾日以內,檢具相關文件及照片,向內政部移
民署申請延期?
(A)15 日
(B)20 日
(C)25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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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3), B(61), C(2), D(845), E(0) #1357917
統計: A(2293), B(61), C(2), D(845), E(0) #1357917
詳解 (共 7 筆)
#2345810
申請延期:
1、外國人:
停留: 15天前,可延1次3個月。
居留: 30天前、不得逾3年。
2、陸人:
觀光: 待15日、可延7日。
依親居留: 3個月前、每次延不得逾2年6個月。
長期居留: 3個月前、每次延不得逾2年6個月。
3、港人:
居留: 30日前、每次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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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059
| 第 3 條 |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 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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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00
筆記
申請延期:
1、外國人:
停留15、居留30天(不得逾3年)
2、陸人:
觀光15 (可延7日)、依親 / 長期居留 : 3個月前、每次延不得逾2年6個月。
3、港人:
居留30日 (每次不得逾2年)
thanks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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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142
外國人停居留及永居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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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345
| 法規名稱: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
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
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
亡者,仍得申請延期。
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
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
亡者,仍得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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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前二項申請,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
前三十日內,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三項
前二項申請,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
前三十日內,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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