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小明父親擔任某旅行社負責人期間,受交通部觀光局廢止旅行業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 5 年,請問依據發 展觀光條例規定,不得擔任下列那一項職務?
(A)導遊人員
(B)旅行業代表公司股東
(C)旅行社非主管人員
(D)領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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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25), C(48), D(11), E(0) #1965057
統計: A(25), B(525), C(48), D(11), E(0) #1965057
詳解 (共 2 筆)
#4433479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
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該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
分尚未逾五年者。
已充任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如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旅行業經理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領取
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其參加訓練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經理人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
受僱為經理人。
旅行業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
行業。
公司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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