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刑法第10條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均屬公文書
(B)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均不含本數或本刑計算
(C)授權公務員又稱為委託公務員
(D)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之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統計: A(260), B(183), C(448), D(3022), E(0) #3151559
詳解 (共 7 筆)
3 有關刑法第10條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均屬公文書→╳
(B)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均不含本數或本刑計算→╳
(C) 授權公務員又稱為委託公務員→╳
(D)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之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擬答:
(A) 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均屬公文書→╳
刑法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B)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均不含本數或本刑計算→╳
刑法第10條第1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C) 授權公務員又稱為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其弟1、2款混淆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授權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D)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之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O連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1.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