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地價稅之特別稅率,下列何項用地不適用千分之二之特別稅率?
(A)公有供公共使用土地
(B)國民住宅用地
(C)自用住宅用地
(D)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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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5), B(164), C(113), D(214), E(0) #1572801
統計: A(1875), B(164), C(113), D(214), E(0) #1572801
詳解 (共 7 筆)
#5509979
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 2‰ ----- 土地稅法§17
2.國民住宅(勞工宿舍)2‰ ----- 土地稅法§17
3.事業用地 10‰ ----- 土地稅法§18
4.公保地 2‰ 6‰ 免----- 土地稅法§19
5.公有土地 10‰ 免 ----- 土地稅法§20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 (千分之二),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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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稅法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B)(C)
土地稅法 第17條1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稅法 第17條2項: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稅法 第17條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D)
土地稅法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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