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不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採取寬嚴不同之管制手段
(B)政府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表現方式、時間、地點予以管制
(C)宗教性言論與學術性言論之保障程度並無不同
(D)食品成分之標示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統計: A(507), B(1772), C(540), D(3986), E(0) #1914535
詳解 (共 8 筆)
本題考的是言論自由之雙軌理論
1.言論內容本身之限制(雙階理論)最大限度之保護、最小程度之限制
(1)高價值言論(高度保障,通常會違憲)ex政治性言論
(2)低價值言論(低度保障,容易合憲)ex色情、猥褻、商業性言論
2.言論內容以外之限制:可進行較多之限制
例如場所、時間、方式之限制,此時有可能轉向集行自由之範圍。
(A)政府不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採取寬嚴不同之管制手段
→高價值言論,高度保障
釋字644: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B)政府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表現方式、時間、地點予以管制
→言論內容以外之限制,可進行較多之限制
釋字445: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C)宗教性言論與學術性言論之保障程度並無不同
→都是高價值言論,高度保障
釋字414: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D)食品成分之標示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還是有言論自由的保障,只是低價值言論,低度保障
釋字577: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有助於消費大眾之合理經濟抉擇。是以商品標示如係為促進合法交易活動,其內容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者,其所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進而自我實現之功能,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應屬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所肯認。惟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大公益目的,自得立法採取與目的達成有實質關聯之手段,明定業者應提供與商品有關聯性之重要商品資訊。
J414 提到言論自由,包含政治、學術、宗教、商業言論;而其中商業言論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意即,商業言論之保障與政治、學術及宗教言論之保障不同
得出,政治、學術及宗教言論之保障應無不同
(A)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B)釋字445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C)釋字414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D選項請參考衛斯理解析
請問從釋字414如何看出保障程度並無不同?
大家擷取的那一段,我以為是指 依性質區分保障程度 。
謝謝
請問其它的答案出自哪~知道的人~請提供一下~謝謝
釋字644號
人民團體法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解題】
政府不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採取寬嚴不同之管制手段 → 正確
政府針對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採取寬嚴不同之管制手段 → 逾越必要的程度 → 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釋字445號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解題】
政府得針對政治性言論之表現方式、時間、地點予以管制 → 正確 →「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 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
釋字414號
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解題】
宗教性言論與學術性言論之保障程度並無不同 → 正確 → 「公意形成、真理發現 (學術) 或信仰 (宗教) 表達」同屬「高價值言論標準」,是高價值言論標準/低價值言論標準的判斷基準
釋字577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解題】
食品成分之標示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 錯誤 → 受言論自由保障 → 但為低價值言論標準,仍得予以限制
【補充/延伸】
食品標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惟因與國民健康重大相關,可就食品資訊為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係在食品上或利用傳播方式,提供該食品客觀資訊,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立法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自可立法就食品資訊之表述為合理而適當之限制。是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禁止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旨在保障消費者獲得客觀真實而完整之資訊,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權益,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均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