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法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B)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應至少保存 1 年,以備查核
(C)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D)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
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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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9995), C(467), D(473), E(0) #857973
統計: A(157), B(9995), C(467), D(473), E(0) #857973
詳解 (共 10 筆)
#1211594
(B)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應至少保存 2 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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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974
第15-2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資料並定期申報] 施行細則19-1~3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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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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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602
法規名稱: 消防法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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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335
快速記法
物質三相:固—液—氣,液排第二
或是液化石油氣=瓦斯,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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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075
(A)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到管制量時,應以安全方法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進行儲存或處理。
(C)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D)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 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第十三條第五項,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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