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及日本,105 年度總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0,000 元,
美國分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 500,000 元,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臺幣 150,000 元,日本分公司虧損
為新臺幣 200,000 元,則甲公司在美國所繳納之所得稅,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多少?
(A)新臺幣 51,000 元
(B)新臺幣 85,000 元
(C)新臺幣 125,000 元
(D)新臺幣 150,000 元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y1=100萬(台)+50萬(美)-20...
未解鎖
甲公司所得總額為100萬+50萬-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