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在市區以時速 50 公里超速行車(該路段速限為 40 公里),有機車騎士 A 突然違規左轉,甲煞車不及撞傷 A。事後經專業交通鑑定,因 A 係突然左轉、距離過近,事故發生當時縱使甲未超速,也確定還是會煞車不及而撞傷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超速行車才導致車禍發生讓 A 受傷,甲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B)因 A 突然違規左轉才導致車禍發生,甲可主張信賴原則而無罪
(C)因 A 突然違規左轉才導致車禍發生,甲可主張容許風險而無罪
(D)因 A 受傷之結果客觀上無法避免,甲可主張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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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3), C(21), D(101), E(0) #3563920
統計: A(15), B(53), C(21), D(101), E(0) #3563920
詳解 (共 3 筆)
#68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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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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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在行為發生當時所存在的各種事實,客觀地審查後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行為和環境條件,就可以產生同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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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方式:透過行為發生後,從客觀角度回溯,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具有發生該結果的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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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ㅤㅤ
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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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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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辯護:ㅤㅤ
結論
在刑事訴訟中,甲可以主張「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作為辯護理由,要求法院證明其行為與被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法院採信,則可基於此理由而判決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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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能主張信賴原則而無罪,取決於個案事實,需要視甲是否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並遵守交通法規,以及他方是否明顯違反法規。 信賴原則是指在遵守自身法律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信賴他人的行為也會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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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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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已遵守交通法規並盡注意義務:甲必須證明自己有遵守交通規則,並且已採取了足夠的注意措施以防止危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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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他人的行為:在自己盡責的前提下,甲可以信賴其他用路人(包括其他駕駛人、行人等)同樣會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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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明顯違反法規:車禍的發生是因為他方的明顯違規行為,與甲的行為無關。ㅤㅤ
甲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無罪的例子
- 甲在遵守速限且無違規的情況下直行,另一輛車從旁邊突然變換車道,造成甲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
- 甲在綠燈時行駛,另一輛車闖紅燈,造成甲撞上。
- 甲依規定停讓行人,但行人突然衝出馬路,甲無法完全避免碰撞。
甲無法主張信賴原則無罪的例子
- 甲未遵守交通規則,例如超速、未禮讓行人、違規變換車道等。
- 甲已觀察到他方有明顯的危險行為(例如:在前方突然減速、蛇行),卻沒有採取足夠的閃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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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主張信賴原則的注意事項
- 實務上對於信賴原則的適用較為嚴格,經常援引「應注意並能注意」的過失責任,來否定信賴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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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並非僅靠片面指責他方違反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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