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某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但該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卻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
(A)以構成現行犯為由加以逮捕該犯罪嫌疑人
(B)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後,進行拘提
(C)發布通緝令,全省通緝
(D)至該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加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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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5594), C(442), D(138), E(0) #183980
統計: A(243), B(5594), C(442), D(138), E(0) #183980
詳解 (共 4 筆)
#462648
| 第 71-1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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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176
A:於犯罪現場準用
B:千萬不要忘記拘票
C:有犯罪重大嫌疑並找不到人,準用
D:千要不忘記跟((法官))拿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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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86
刑事訴訟法§71之1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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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302
(A)以構成現行犯為由加以逮捕該犯罪嫌疑人→嫌疑犯不是現行犯,只是可能犯罪,不得直接逮捕
(C)發布通緝令,全省通緝→被告如逃亡或故意隱匿有逃亡或隱匿,始得發布通緝令
(D)至該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加以搜索→限於急迫情形,始得逕行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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