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B)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C)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D)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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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21), C(81), D(12), E(0) #1646651
統計: A(12), B(321), C(81), D(12), E(0) #1646651
詳解 (共 4 筆)
#3299074
A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
(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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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22
A選項
憲法訴訟法第55條立法理由指出享有釋憲聲請權能的不是法官,是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
憲法訴訟法第55條立法理由指出享有釋憲聲請權能的不是法官,是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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