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多少議員之簽署?
(A)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B)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C)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D)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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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885), C(57), D(167), E(0) #1870944

詳解 (共 4 筆)

#3199680

地方制度法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
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
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
、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
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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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73
罷免:三分之一 提25日內三分之二通過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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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541

總統

1.提出:立委1/4提議+立委2/3同意
2.通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1/2投票*同意票1/2
ㅤㅤ
 
公職人員
1.提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
2.連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
3.通過: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

地方民代
1.提出:議員、代表總額1/3簽署
2.通過:1/2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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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540
補充一下罷免正副總統是 1/4 提2/3...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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