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行政指導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C)基於公益考量,行政機關對於非其職掌之事務,亦得為行政指導
(D)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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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31), C(6519), D(181), E(0) #2052354
統計: A(87), B(231), C(6519), D(181), E(0) #2052354
詳解 (共 3 筆)
#3536821
第165條(行政指導之意義)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166條(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167條(行政指導明示之方法)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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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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