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行政執行法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之
(B)怠金之數額,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下限為新臺幣 3 千元
(C)經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D)經執行機關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該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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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4145), C(582), D(418), E(0) #3255299
統計: A(287), B(4145), C(582), D(418), E(0) #3255299
詳解 (共 10 筆)
#6134779
怠金5千-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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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170
第 30 條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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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335
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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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264
3 有關行政執行法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之 (B)怠金之數額,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下限為新臺幣 3 千元 (C)經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D)經執行機關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該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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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94
怠金
5000-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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