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A)甲在我國竊取日本外交使節之財物
(B)甲在公海運送並販賣海洛英
(C)甲在我國飛機上公然侮辱具有德國國籍之乘客
(D)甲在法國詐欺我國國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65), C(45), D(442), E(0) #2510825

詳解 (共 2 筆)

#4372339
第 3 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共 6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6209214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1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17765
未解鎖
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共 2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2634608
未解鎖
意義 (一)指刑法之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
(共 26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