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應由何機關訂定之?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C)鄉(鎮、市、區)公所
(D)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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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0), B(65), C(6), D(85), E(0) #2573593
統計: A(880), B(65), C(6), D(85), E(0) #2573593
詳解 (共 3 筆)
#4921534
筆記
戶籍法第 65 條
Ⅰ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Ⅱ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Ⅲ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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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910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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