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服勤人員每週輪休之規定為何?
(A)每週輪休一次,外宿二次
(B)每週輪休二次,外宿一次
(C)每週輪休全日三次
(D)每週輪休全日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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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 C(12), D(936), E(0) #351801

詳解 (共 1 筆)

#5774187
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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