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列為最後調查事項
(B)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C)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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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57), C(38), D(76), E(0) #30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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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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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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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證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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