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 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下列何種之登記?
(A)分別共有
(B)單獨所有
(C)公同共有
(D)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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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 C(663), D(5), E(0) #1304949

詳解 (共 1 筆)

#1370671

土地登記規則

第32條

Ⅰ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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