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可直接使用槍械進行射擊?
(A)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
(C)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D)以危險物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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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0), C(124), D(2062), E(0) #3407232
統計: A(26), B(60), C(124), D(2062), E(0) #3407232
詳解 (共 3 筆)
#6379267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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