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押
標金之採購,發生何者狀況不屬押標金發還後應追繳之情況?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B)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C) 得標後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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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4), C(2299), D(88), E(0) #3314302
統計: A(79), B(54), C(2299), D(88), E(0) #3314302
詳解 (共 1 筆)
#6288990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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