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自來水法規定,關於興辦自來水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取得水權後一年內,向有關機關申請,發給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始得開工興建自來水工程
(B)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
(C)申請水權登記,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D)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二個月尚未供水者,除經核准延期外,由有關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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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7), C(129), D(1386), E(0) #1344453
統計: A(59), B(47), C(129), D(1386), E(0) #1344453
詳解 (共 4 筆)
#3234630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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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兩個月改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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