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毀壞之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有關其刑罰,下列何者正確?
(A)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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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21), C(2481), D(779), E(0) #3344685
統計: A(126), B(221), C(2481), D(779), E(0) #3344685
詳解 (共 5 筆)
#6248131
第35-2條
對於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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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639
郵政法第 35-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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