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犯罪所得者,下列何種情形不能沒收?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
(C)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D)因他人違法行為而以相當對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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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2), C(92), D(474), E(0) #3345105
統計: A(7), B(82), C(92), D(474), E(0) #3345105
詳解 (共 6 筆)
#7098381
刑法第 38 條之 1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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