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水源保育回饋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爲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
(B)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爲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値税、贈與税及遺產稅
(C)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不論何人皆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D)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可以用在補助原住民族地區之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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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4), C(1321), D(100), E(0) #703868

詳解 (共 1 筆)

#1124186

第 12-2 條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 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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