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因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而申領臨時牌照,該臨時牌照使用期限 不得超過幾日?
(A)三日
(B)五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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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93), C(36), D(43), E(0) #1659147

詳解 (共 2 筆)

#2542629
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十八及十九條內容: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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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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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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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
    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
    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
    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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