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銀行對乙君有授信往來,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納入乙君之同一關係人?
(A)乙君之配偶
(B)乙君之伯父
(C)乙君擔任董事長之企業
(D)乙君之配偶擔任總經理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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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27), C(15), D(87), E(0) #3413546
統計: A(3), B(1627), C(15), D(87), E(0) #3413546
詳解 (共 2 筆)
#6612641
第 33- 3 條
(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交易之限制)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
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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