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當國民中學教師於服務學校內遭受性騷擾而為被害方時,若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行為人(加害方)所屬學校申
請調查並獲受理,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僅行為人為「本校學生」時方可。
(B)僅行為人具有「學生身分」時方可。
(C)僅行為人係屬「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時方可。
(D)當行為人具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分」時即可。
統計: A(263), B(1865), C(327), D(1223), E(0) #3111987
詳解 (共 10 筆)
一方為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法
工作場域→性別工作平等法
其他情況→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意思指說校園性騷擾案件的成立,其中一方必須是學生。
否則便依照職場性騷擾處裡。
應該是這樣...
每年都寫錯真不應該阿阿阿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老師好!這題又是另一顆**「修法時間差」**的高級炸彈。112 年新竹市這題的答案反映了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的適用邏輯。
雖然 112 年 8 月性平法經歷了「大修法」(俗稱性平三法修法),將校長與教職員工間的性騷擾也納入,但回到這份 112 年 6 月 出題的試卷,其命題核心在於區分「校園性別事件」與「一般職場性騷擾」。
正確答案是 (B) 僅行為人具有「學生身分」時方可。
? 核心概念分析:性平法的「學生中心」邏輯
在 112 年 8 月修法生效之前,判斷一個事件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管轄的關鍵在於:「有沒有學生參與其中?」
| 行為人 (加害者) | 受害人 | 適用法律 (修法前邏輯) | 結論 |
| 學生 | 教師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符合題目要求。 |
| 校長/師/職員 | 教師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不屬於性平法,由勞動/人事體系處理。 |
| 校長/師/職員 | 學生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屬於校園性別事件。 |
?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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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對位: 根據舊版性平法第 2 條,校園性別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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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確定是教師: 既然受害方是「教師」,那麼加害方必須是「學生」,這個事件才會被定義為「校園性別事件」,進而能依《性平法》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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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錯了? 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或同事」,在當時的法律架構下,老師受害者應走《性別平等工作法》,而非向學校申請《性平法》調查。
? 避坑指南:最新修法後的變化 (113年現況)
老師,現在是 2026 年,如果你在考場遇到這題,觀念必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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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 為了接住所有受害者,現在《性平法》已經擴張。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同事(師對師)的性騷擾,現在也被納入廣義的校園性別事件管理(雖然細節程序仍有分流,但受理申訴的法源基礎已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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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策略: 遇到這種「考古題」,請看它的年份。如果是 112 年初的題目,它在考你「性平法必須有一方是學生」的核心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