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下列何單位審查同意後始動 工?
(A)公路總局
(B)所在地縣(市)政府
(C)營建署
(D)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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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33), C(1), D(1), E(0) #3081203

詳解 (共 1 筆)

#6349338
公路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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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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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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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4.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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