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集會遊行法》關於負責人之資格、義務與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不得為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B)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為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C)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應負責清理
(D)負責人宣布結束,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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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227), C(218), D(129), E(0) #3100845
統計: A(72), B(3227), C(218), D(129), E(0) #3100845
詳解 (共 8 筆)
#5857094
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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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865
(B)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7
0
#5965344
集會遊行法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故選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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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603
要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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