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事由,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防衛過當之行為
(C)中止未遂
(D)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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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192), C(1050), D(87), E(0) #375254

詳解 (共 3 筆)

#1482361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減輕
(B)防衛過當之行為 ----減輕 或 免除
(C)中止未遂 
(D)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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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47
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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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44
D 31條第1項,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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