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民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處分措施,於提起救濟前已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原狀時,人民應提出
何種之行政救濟?
(A)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為違法
(B)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為無效
(C)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違法之給付訴訟
(D)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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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8), B(527), C(917), D(583), E(0) #2708636
統計: A(2018), B(527), C(917), D(583), E(0) #2708636
詳解 (共 7 筆)
#4731330
(B)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為無效,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是還沒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還可以回復
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所稱的「17項具體警察職權」,大部分都是「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不可能回復原狀」之「行政處分」
因此不是選項(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6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訴訟的要件)
I.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II.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III.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IV.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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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894
而無法回復原狀時
意思是如行政處分已無回復之實義的時候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之訴 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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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522
那為甚麼c不行?
c是甚麼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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