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作為登記儲金,以備地政機關損害賠償之用?
(A)百分之十五
(B) 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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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80), C(7), D(4), E(0) #969232

詳解 (共 1 筆)

#1234233

土地法

第70條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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