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之規定,下列查證身分之措施,何者尚需基於安全防衛需求,
始得為之?
(A)攔停
(B)詢問
(C)令出示證件
(D)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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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24), C(126), D(3946), E(0) #1590102
統計: A(159), B(24), C(126), D(3946), E(0) #1590102
詳解 (共 3 筆)
#2520510
警察職權行使法7條1項4款: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盤查方法)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盤查方法)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盤查方法)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盤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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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3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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