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療機構應於醫療事故發生
之翌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A) 三個工作日
(B) 五個工作日
(C) 七個工作日
(D) 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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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07), C(78), D(3), E(0) #3204753
統計: A(47), B(307), C(78), D(3), E(0) #3204753
詳解 (共 2 筆)
#6106742
| 法規名稱: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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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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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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