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法規,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至少應保存多久?
(A)一年
(B)三年
(C)六個月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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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59), C(5), D(31), E(0) #2704043
統計: A(1), B(159), C(5), D(31), E(0) #2704043
詳解 (共 1 筆)
#5358555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12條>
1.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2.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3.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雖然答案和1F的一樣是三年,但此題是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一樓用的對象是品質保證組織,兩者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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