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投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B)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C)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D)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先詢問寄件人之意見後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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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49), C(169), D(5222), E(0) #3089056
統計: A(140), B(49), C(169), D(5222), E(0) #308905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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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25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A)
郵政法§22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B)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C)
郵政法§23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D)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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