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B)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C)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D)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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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68), C(834), D(76), E(0) #2516079
統計: A(127), B(68), C(834), D(76), E(0) #2516079
詳解 (共 4 筆)
#4634955
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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