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行政契約之履行,如欲強制實現其契約之權利,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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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5), C(3), D(14), E(0) #1407215

詳解 (共 4 筆)

#1486042

、給付訴訟

 

一、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以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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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044

課予義務訴訟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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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047

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已執完畢或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等,提起確認訴訟的前提要件,依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有:
一、 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 行政先行程序: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
三、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若得提撤銷訴訟者,則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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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040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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