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 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2 條 第 1 項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辦理之促參案件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本法及有關法 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下列事項,何者「非」屬上開規定所定之異議事項?
(A)主辦機關申請須知記載「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法人,均不得參與申請。某財團法人不服該項 記載
(B)主辦機關申請須知 記載:「投資契約簽訂後,如 發現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 有偽造或變造之情者,得通 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 其後,於投資契約簽訂後,經檢舉發現最優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之情,而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民間機構不服該通知
(C) 主辦機關投資契約書草案條文記載:「不允許民間機構合併或分割。」申請人不服該項記載
(D)甄審決定作成後簽約前,主辦機關發現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 之情,而通知撤銷甄審決定, 申請人不服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