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並將男、
女訂婚年齡統一修正為 17 歲、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 18 歲;為避免社會衝擊太大,
設立緩衝期,訂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下列何者最不可能為此次修改《民法》
現行法律條文之原因?
(A) 現行法制《民法》與《刑法》成年年齡不同恐有權責不相符之感
(B) 現行條文中,男女合法訂婚、結婚的年齡不同,恐有違平等原則
(C) 為落實婚姻自由權利之保障,結婚與否不應受到法定代理人干預
(D) 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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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
未解鎖
修法後將民法第981條刪除,是因為成年修...